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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新要求

来源:成都崇辉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234次 更新日期:2011/7/27

今年三月,公安部消防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65号)。通知指出,近年来,南京、哈尔滨、北京等地相继发生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了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的标准发布之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痛字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墙保温采用易燃、可燃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穿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然材料,重新报审。

内容摘要
今年三月,公安部消防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65号)。通知指出,近年来,南京、哈尔滨、北京等地相继发生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了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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