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2]11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建筑工程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切实落实有关要求,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建筑保温材料质量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劣质门窗。新建(改建)项目在设计时必须注明要使用带节能标识的门窗,并标注相关的性能指标参数,凡未注明必须使用带节能标识的门窗的设计施工图纸,审图不得通过。新建建筑工程没有节能标识的门窗,进场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后,不得通过验收。采用节能装饰保温一体化的材料严禁只使用粘结材料进行粘结,必须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锚固件(参照幕墙施工规定执行)。建筑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要严格按照“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抽样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保温性能及燃烧性能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经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建设。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三、加强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各地在新建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必须按照《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要求,对保温材料的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积极主动排查工程过程中的消防隐患,落实消防措施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违规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推广自保温体系。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自保温节能体系的通知》(川建科发[2010]10号)要求,进一步推动自保温新型墙材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当地建筑材料市场,推广自保温墙体材料,在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