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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 行业标准规程 - 崇州市洪强建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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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1561次 更新日期:2011/12/5

    为切实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结合国务院打非、安全生产年活动和专项治理工作,集中开展所辖区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坚决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我省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把我省建设成为西部建设强省打好基础。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企业内部质量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施工企业应当办理《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手册》及《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按要求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确认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通过工程项目记录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业绩,并将质量业绩评价作为招投标条件。充分利用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视其情节轻重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许可证申领时,相关管理机构要予以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招投标中如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一律无效。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年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将施工招标中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关键岗位列为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作为合同约定内容。要大力鼓励企业创优积极性,对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企业在招投标时要给予一定加分;对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要给予减分,充分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

   (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数据库,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县级每月一次,市(州)每季度一次,省级每半年一次),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合的,责成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的条件。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将处罚信息记录在案,在市(州)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并同时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网上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善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正常运行,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领导必须定期带队对承建的在建工程进行巡查,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和分包单位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等领导成员及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实行现场带班制度,与施工人员同时上下班。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实施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十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要加强对建筑用钢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电线电缆、管材管件、开关插座、安全网、扣件、保温节能材料燃烧性能等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和人身健康的建筑材料监管,将其纳入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抽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凡是未经复检或经复检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对取样过程进行见证,对样品的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从来样委托、实施检测、结果评定的全过程数据实时在线上传至检测信息监管系统,杜绝人为因素对检测数据的不正当干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制度,对质量有怀疑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应进行监督抽检,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报告的审核,发现检测频次低于相关标准规定或委托方假借检测单位名义伪造检测报告的,要责令委托方进行全面鉴定检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检测机构应和委托方在工程开工前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对不合格报告要及时报告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者不予再次认定)。

五、切实落实监理责任

   (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保证强制监理制度的严格贯彻执行。 依法应当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严格按规定程序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应当科学地设定招标要求和条件,强化管理内容,弱化价格因素,工程监理费以工程概算总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不得随意压价,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投标文件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杜绝监理企业不履行投标承诺等不规范行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监理费取费标准,进一步规范当前监理收费过低的问题,凡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四)强化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促进监理履职到位。 继续强化“项目自查、企业巡查、政府抽查”的三级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模式,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监理责任,确保监理履职到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照差异化管理的原则,依据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核查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对监理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现场考评。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合同承诺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报送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监理单位对项目巡查的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施工进行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在现场实施监理;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和监理日志,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签字;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尤其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是,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五)推行“两场联动”和“动态监管”,建立监理信用体系,坚决将不良企业和从业人员清除出市场。通过对监理现场的日常检查评分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的联动监管,通过对监理企业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要求进行动态监控,将那些通过挂靠、转让企业资质,扰乱监理市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一经查证属实,坚决清出市场;对那些工作质量差、执业水平差、诚信记录差、有市场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及时给予处罚,直至清出市场。把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要和建筑市场监管的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及时发布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信息,公告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坚决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加强对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认定后的处罚。对于经过事故责任调查和认定,对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的企业和个人,坚决清出市场。

六、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

   (十六)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和专业培训的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实现相关企业、人员信息的共享。

   (十七)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管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经培训持证上岗。

七、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加快建设工程基本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加快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法规规章体系的要求,抓紧制定和修订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加快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监理、检测等方面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认真梳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亟需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体系。

   (十九)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充实健全的、技术实力强大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调整相关职责,赋予工程质量安全稽查处罚职能,以实现确保及时有效的监管目标。各级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工程建设的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监督设备配置齐全,并切实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经费,保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项抽检的经费和建筑材料质量专项抽检的经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把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成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为实施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发挥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力监督,确保全省工程质量安全。

   (二十)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进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各级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限制其在我省境内的施工活动。

   (二十一)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类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建筑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要提高建设工地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领导,确保建筑市场整治取得实效

   (二十二)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严格区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的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建筑企业要立即清理,限期脱钩。要坚决改变建设工程管理和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区域封闭、内部循环、暗箱操作等现象。有关管理部门要着力开展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共同营造统一开放、法制健全、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转的建筑市场,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市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整治建筑市场的协同配合,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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